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字〔202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唐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唐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政发〔2024〕4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持续巩固“退后十”成果。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三)推动钢铁行业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稳步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推进100吨以下转炉整合升级。到2025年,电炉钢产量占比达到4%以上。 (四)促进涉气产业集群绿色发展。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促进能源高效利用,提升集中治污水平。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五)推进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不断优化能源配置格局,稳步推进抽水蓄能、海上风电、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大力推动电能替代工作,高标准建设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城乡配电网络,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比重,增加外购电清洁电力比例。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600万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以上。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依规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持续提高接受外送电量比例,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 (七)实施燃煤(燃气)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鼓励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暖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管网建设整合力度,积极推进远距离输热。动态清零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十四五”期间累计淘汰关停燃煤机组7台、装机74.5万千瓦。 (八)开展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气代煤。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九)巩固清洁取暖成效。加强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供,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完善资金补贴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持续可行。推进农业种植、养殖农户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逐步推动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依法依规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严控劣质散煤运销渠道,开展散煤复燃监督检查,严防散煤复燃。 四、推动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运输。到2025年,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2%左右;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铁路场站开展适货化改造。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提高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公共领域年度新增或更新公交、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2024年,全市城市物流配送领域新能源车占比力争达到30%,出租车更新新能源车辆不低于150辆。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不低于80%。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二)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机场开展电动化设备建设和应用。 (十三)打击非标油品。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持续开展面源污染综合整治 (十四)持续开展扬尘污染攻坚行动。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聚焦施工工地、城乡道路、道路两侧、运输车辆、露天停车场、露天矿山、物料堆场、裸露地块、闲置场院、洁城洗厂等重点领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严格管控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精细管理,狠抓全域控尘。加快料棚建设,粉状或者粒状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封闭储存,对于长期经营的料棚料仓,鼓励屋顶加装光伏,建设绿色料仓。持续推广城区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方式。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和县城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平均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的重点开采区除外)。依法依规关闭限期整改仍不达标露天矿山。 (十六)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按照“人头对人头”工作机制,完善基层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严禁露天烧烤行为。烟花爆竹燃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 六、深入开展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持续开展VOCs和恶臭异味治理。大力实施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化工行业集中的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底前纳入省级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创A和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垃圾发电企业SCR脱硝设施改造,扎实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2024年底前力争完成钢铁行业全面创A;到2025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A级企业数量稳步增加,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水平显著提升。加强钢铁、焦化等行业CO深度治理,积极推广提升治理技术应用,最大程度减少CO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分类整治。 (十九)实施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市、区)要编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2020年PM2.5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未达标县(市、区)“十四五”期间实现达标;其他未达标县(市、区)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已达标县(市、区)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一)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及时主动与省生态环境厅及周边城市汇报、沟通,加强协同防控,适时请求跨省市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全省重点区域统一预警启动条件、应急措施、监管执法。 (二十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燃煤企业运行负荷精准调控机制。 (二十三)完善调度指挥体系。强化日调度机制,每日对全市空气质量状况进行会商研判,对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体检会诊”,确定重点管控区域。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健全完善问题实时发现、指令快速发布、末端即时处置、整改按期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对超标排放、高值热点、露天焚烧等突出问题实现精准管控。 八、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四)完善监测监控体系。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运维管理体系,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加密钢铁、焦化企业CO传输监测,逐步建成监测数据全覆盖、污染传输可视化和污染溯源精准化的监测体系。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 (二十五)加强执法监管。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时段,统筹全市执法力量开展执法帮扶。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实现动态“清零”。 (二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2025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九、保障措施 全面深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退“后三十”防火墙机制,对排名进入全省后三十的县(市、区),市大气办每天向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发预警函、向包联该县(市、区)的市领导发提示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大工程的政策、价格、金融、市场等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人头对人头”工作机制,逐个治理领域落实“四定”(定事、定人、定工作标准、定完成时限)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推进全民共治,强化公众参与,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不断巩固拓展“退后十”成果。